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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2  

遊民在台灣雅稱街友,其實就是無家可歸或有家歸不得者。遊民發生的原因不一,難以完全歸咎個人,往往是個人與結構互動下的產物。不過,社會福利體系越健全,社會包容性越高的國家,人民淪為遊民的機會越少。今年的冬天特別濕冷。遊民已經凍死好幾人。又有遊民被當成人頭貸款,與前幾年遊民被當成假老公引進外籍配偶賣淫一樣,都凸顯了淪落社會邊緣角落的悲哀。

       

遊民形成的理論與因素       SAM_2913.JPG

由國內幾個實地調查研究結果顯示,「遊民」是一個相當異質的人口組合,也是一個非常錯綜複雜的社會問題,其形成的原因有時因人而異、有時又互有共變性。這些研究多為質化研究,或用觀察法、或用深度訪談法,直接接觸遊民或遊民的生活地點,其研究的角度相當多元。從許多人的研究報告及論文中發現到例如運用「底層階級」的觀點描述台中市遊民的生活風格,陳自昌(1995)以台北市萬華區的遊民為對象探討遊民的社區聚集,吳謹嫣(1999)從女性空間的意義探討女性遊民在收容所的的機構生活狀況,高召恩(2002)從遊民的公民權與國家體緊張關係探討台中市遊民的生活方式。黃玫玲(1995)則提出台北市的遊民經歷了人際關係、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等生活適應問題,而遊民的居住環境、流浪時間、經濟條件與社會支持系統會影響其生活適應過程。
        在探討遊民的形成因素方面,相對於其他福利議題的研究,遊民相關的研究文獻並不豐富,卻又相當多元。根據分析,西方有關遊民的研究大多聚焦於描述遊民的背景因素、居住歷史、福利需求等,比較少探討遊民行程的因素或歷程,對於遊民理論建構與政策制訂較為不足。在目前現有的文獻中,有關遊民形成因素的解釋觀點大致不出兩個不同思考脈絡,一是結構性取向,認為遊民的形成因素是一些個人無法掌控的、外在的社會與經濟因素,因應對策所干預的規模就比較鉅視,例如住宅津貼的提供或社會住宅的安置;一是個別性取向,認為遊民的形成因素導因於個人的特質,有人變成遊民是個人不負責任的行為所致,也有另一種說法是有人變成遊民是個人身心疾病所致,因應的對策取向因此採行「最少干預」原則。
從結構性的解釋取向來分析遊民的形成因素,大致有三個說法。一是經濟學家主張遊民現象的形成其實是經濟結構變遷之故,他認為當一個社會的貧富差距開始拉大,收入分配中的中產階級縮小,在高品質住宅需求增加下,房價飆昇、舊屋改建快速,底層社會人士平時可以取得的中產階級所提供的廉價住宅、低品質的住宅,變得更加困難,一旦失去房子就只好流落街頭,並非個人因素所致。根據Third 和Yanetta(2000)的論述,當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衰退、失業率提高,而照顧人民生活的政府又採取「最小政府」取向的社會福利思潮,減少福利補助及社會住宅提供,造成經濟不安全,也是導致遊民現象發展的主要原因。Anderson 和Christia(2003)論述形成遊民的因素其實和貧窮的致因是相似的,社會結構的機會限制、經濟發展遲滯和住宅市場結構偏頗才是遊民形成的主因。Daly(1996)也認為遊民的問題來源和遊民所在的社會結構有有關,原因如下:
(一)意外事件(accidental),源自外在或意外事件;
(二)結構因素(structural),源自貧窮與健康問題;
(三)經濟因素(economic),源自去工業化的失業率提高;
(四)政治因素(political),源自政治與種族衝突的移民潮;
(五)社會因素(social)源自歧視對待或邊緣化而形成的族群,例如 單親家庭

 Jencks(1994)審閱多項重要著作後,他指出到目前有四大類因素非
常適合來解釋「遊民」形成的原因,說明如下:
(一)去機構化運動:在去機構化的政策下,許多精神病患在病情穩定後就立即出院、返回社區生活。這是為什麼有許多「遊民」人口中不少患有精神疾病,亟待密集醫藥治療或穩定生活環境。去機構運動的目的在祛除精神病患的標籤化污名,原是立意良好的心理衛生政策,但在精神病患返回社區後,有關社區的心理衛生照顧體系並未建立,反而無法延續原來醫院的密集性醫療,導致這些回歸社區的精神病患症狀再度復發,在家人放棄、社區放棄的情況下,流落街頭。
(二)藥酒癮問題:藥酒癮問題也出現在許多遊民人口之中,特別是酒癮者,比例更高。和去機構化運動有關,許多染有藥酒癮者也在勒戒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出院,在癮頭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再次沈迷、散盡家財,後流落街頭。也有的是因為流落街頭的生活過於淒苦而借酒澆愁、嗑藥麻醉自己,以適應非正常人的生活

(三)就業與婚姻問題:隨著全球化的經濟競爭,許多低教育程度、低技術層次、缺工作經驗的底層階級者,在高科技產業大舉入
侵的情況下成為經濟風險全球化的犧牲者,搭上高失業率的列車,坐困愁城。根據方孝鼎(2001)的說法,身心健全的失業「遊民」在台中市的遊民人口中並不多,可能是因為台灣的高失業率趨勢是近兩、三年間才開始的,失業時間尚未太長以致於用盡資源而流落街頭生活,但未來失業因素導致的「遊民」人口增加似乎是可預期的。根據Rossi(1994)的分析,美國在1970 與1980 年代突然在「遊民」人口中出現大量的「家庭遊民」,其中以單親家庭攜帶幼年子女求助收容所最多,可能和美國單親家庭在1970 年開始大幅成長有關。林萬億(1994)的遊民調查研究則顯示,遊民人口仍以未婚、男性居多,較少見到「家庭遊民」,但其成為遊民的前置因素卻與家庭關係非常有關係,例如外省籍、未婚者之所以成為遊民是因為家庭解組或無依無靠所致,本省籍、已婚者則多因家庭關係不良屬所致,家庭因素仍是影響個人是否成為遊民阿重要因素。
(四)廉價住宅不易取得:在美國,隨著都市更新的政策推動,許多中低收入家戶可以負擔的廉價住宅紛紛遭到拆除,新建房屋房
價、房租飆漲,政府雖然以興建公共住宅、補助房租、房屋津貼等方式,協助中低收入家戶穩定居住生活,但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無法取得上述的福利給付。在台灣,政府並未積極介入中低收入的住宅福利,唯一有關的是「國民住宅條例」採用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投資私人興建等策略,嘗試提供低於市場價格的房屋,但購買者仍建立在有償還能力的前題下,在屋價過高、無力負擔的情況下,並未嘉惠中低收入者(王名蘅,1994)。雖然,台北市政府在四個地區蓋有四個「平價住宅」提供有低收入戶資格額的家戶借住,但因需求過多、流動率低,等待名單達千人之長,無法滿足低收入戶安定生活的需求,許多人必須借住親友家或租借擁擠環境住宅

由上可知,遊民問題的形成因素相當繁複,很難用一個理論說明完全,不過我們可以了解到,同樣受到外在社會經濟因素的衝擊,有些人的因應資源條件不佳,無法保住可以穩定居住的私有空間,這種說法也點明了遊民問題並非個人所願,是有一些不得已的因素導致個人流落街頭。

 

   深度探討超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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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哀愁社會的邊緣人

 

    「遊民」成為社會所關懷的問題,並非專屬於台灣的社會,相對於國外,許多工業發達的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其都會區、市郊區也都出現大量的遊民。遊民的定義極為廣泛,每個國家都有所不同,但這邊我們以台灣來論述,在台灣社會發展的歷史脈絡下,受到清朝對移墾台灣時期所下的禁海令、禁攜眷令之影響,當時渡海來台的早期先民大多為具有冒險犯難精神的青年男性,一旦沒有安定工作者常被描繪成為「盜賊、械鬥、謀逆」為亂的「流民」、「羅漢腳」,堪稱是今日「遊民」的先驅,在經過多次的修法及改正輔導之後,為了提供福利服務給遊民,各級政府單位對「遊民」的認定就都回歸法律的界定。例如:民國83 11 26 日「台灣省遊民輔導辦法」中的「遊民」,指的是「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乞討教化者為遊民,並且還需收容輔導」。民國83 9 27 日「台北市遊民輔導辦法」則指:「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與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為遊民。」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台北縣遊民收容輔導處理要點」定義「遊民」為:「(一)流落街頭且查無身份而必須收容輔導者。(二)疑似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三)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其他縣市政府對「遊民」人口的定義大致依循上述各法規內容,大同小異,這些定義大致上也是考量個人有無私領域的空間居所為準,並沒有脫離台灣早期有關遊民的定義丐與流浪漢的定義。

     台灣早期的遊民人口主要是「乞丐」,例如清末民初設立於台北市艋舺的「愛愛院」,專門收容救助無家可歸的乞丐,被稱為「乞丐寮」。台灣沒有全國性的遊民普查,很難精確估計遊民人數。但從各地方政府服務遊民的人次來看,至少有三千遊民分布於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桃園縣等都會區為主。1995年政院研考會委託進行大規模的遊民調查,發現城市中的車站、廣場、市中心、廟宇、教堂、觀光點、夜市等地是遊民聚集的地點。因為這些地方具有就業、棲息、乞討、包容、服務資源、公共性等特質,有利於遊民生存。大臺北尤其位於萬華地區,整個遊民情形較為明顯嚴重,人安基金會的陳先生表示:萬華是有它的時代背景,是北部最早發展的區域,是一個老社區,正所謂「一府、二鹿、三艋舺」。而早期龍山寺這邊,一些膳僧會提供食物給一些附近的遊民,當地的遊民得到了物資的補給,外地的遊民也有所耳聞,久而久之便陸陸續續的朝龍山寺而來,尤其萬華這邊空地較多,更有利於遊民的聚集和休息。

 全球遊民新聞摘要 遊民議題曾是法國總統競選的政見

 

走入實地 訪談街友   Snap7.jpg  

 

      透過安排與介紹,訪問到了一位林先生,年紀約五十,是個街友,出生於上海,是個生長在台灣的單親家庭小孩,二年前因為保全的工作失業,加上家人溝通上的隔閡及不諒解,便憤而離家出走。在遇到人安基金會以前,都是在教會得到幫助。林先生表示:基金會至少提供我們一天二餐,對於我們這種流浪在外的人已經心滿意足了,不會再奢求什麼。林先生又說:當地的居民投入異樣的眼光當然是有,那是因為他們不瞭解我們,認為街友都喜歡喝酒、打架鬧事,而遭到標籤,我們只是需要一個工作的機會來證明自己,人不輕狂往少年,誰的過去都沒有過錯。每個遊民都有自己的苦衷,需要流浪在外看人臉色,我想這也不是他們願意的結果。

         第二位受訪者是一位高齡八十四歲的老先生,看他一個人單獨的坐在萬華遊民平安站的角落,很難想像他的遭遇。老先生用含糊不清的台語說:我跟兒子住在一起,我每天晚上會回家睡覺,但是我的兒子並沒有給我生活費,所以我就白天出來到處晃晃,來這邊領東西吃。他對於自己以前的事情似乎不願多做回應,我們也不便繼續訪問下去。而另一位林先生,雖然是位遊民,但是他運用了他的長才,平常會在公園、武術館教人打拳,從對話之間,能感受到他不想承認他是遊民的事實,但是他也非常樂觀的去面對他的人生,找到一個適當宣洩的出口。從訪談遊民的過程中可以看出,個人會變成遊民並非一蹴即成的,經常是一連串的個人不幸事件、失利條件,例如人力資本不足、身心障礙、家庭暴力或變故,加上經濟不景氣、就業環境不佳、跨縣市的福利身份限制、家庭關係網絡薄弱,增加了他們露宿街頭的風險。除了少數沒有親人網絡外,或多或少都有親友或子女,但在他們失業、生意生敗、收入銳減的期間,這些親人網絡都因故沒有伸出援手或無法提供協助,以致這些受訪者經歷一段不穩定的居住經驗成為遊民有許多個人或是環境因素,但如果有足夠的社會住宅與社會福利,這些個人因素都可能被一一化解,而不致成為遊民。 


 

 

遊民問題需要被有效看待解決 SAM_2912.JPG  

 

     造成遊民增加的結構因素包括:1. 失業:失業率升高,遊民增加,這是常見的經驗。因為失業導致家庭所得中斷或降低,付不出房屋貸款或租金,就被債權銀行或房東趕出家門。1980 年代的美國,因失業率升高而遊民人數暴增。2008~9 年的全球金融海嘯,都造成美國、歐洲、日本,甚至台灣遊民人數大增。2. 房價高、社會住宅短缺:新保守主義席捲全球的1980 年代,美國的公共住宅預算被刪減,英國也出現類似的經驗;東西德合併東德人民大量湧入西德,導致西德住宅供給不足,都是造成遊民增多的元凶。荷蘭、丹麥、 瑞典的社會住宅量相對多,遊民相對少。遊民會優先被安置進社會住宅。3. 都市更新:住在都市違章建築區、貧民窟的窮人往往因都市土地開發,或都市更新,僅得到少額的補貼或補償,致無法購買或承租合適的住宅,而成為遊民。在各國有色人種、原住民、移民常常是這種情形下出現的新遊民。4. 去機構化:1960 年代歐美各國推行的去機構化運動,犯罪者、精神病人、老人、身心障礙者被釋出,回歸社區與家庭。然而,一旦家庭與社區無力,或無意願照顧,這些人成為遊民的風險升高。5. 福利供給不足:社會福利緊縮,或供給不足,遊民必然增加。如精神疾病與身心障礙醫療與安置機構不足、家庭暴力預防與介入方案不足、少年服務方案短缺、社會救助嚴苛、藥酒癮戒治方案短缺、遊民服務體系未建構等,都是遊民增加的原因。遊民發生的原因不一,難以完全歸咎個人,往往是個人與結構互動下的產物。不過,社會福利體系越健全,社會包容性越高的國家,人民淪為遊民的機會越少。  

     對遊民的服務必須有套裝,包括:緊急服務、過渡服務、穩定服務三者齊備,否則很難奏效。1. 緊急服務:提供食物、衣被、現金救助、醫療照顧、盥洗、暫時性庇護所居住等。大多數缺乏社會住宅的國家都是以這種方式來管理遊民。如美國的遊民庇護中心、 福利旅店、帳篷村、湯廚。日本在泡沫經濟、金融風暴時期提供的公園帳篷族服務;台灣創世基金會提供的街友三溫暖、平安站、愛心便當,台北市的平安居、高雄 市慈心園、新北市的社會重建中心,以及各地政府的遊民收容所都屬這類的服務。緊急庇護中心只短期救助,如果沒有長期住宅安置與家庭重建,遊民離開庇護所 還是會回到街頭。通常短期庇護所停留期間很短,在那裡享有食物、衣被、床位、盥洗等緊急服務,卻無法提供醫療、教育、就業、心理諮商、家庭重建等多元的服務。一旦遊民收容所由短期成為長期安置,就容易出現機構化問題。因此,緊急服務中心都不主張長期安置。長期安置在遊民收容所的遊民理應要依其人口屬性安置到適當的機構,如老人遊民宜安置到老人之家,或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者宜回歸到身心障礙機構。精神疾病者也應轉安置到精神疾病機構。如此,就無長期安置於遊民收容所的必要性2. 過渡服務:又稱中繼服務或轉銜服務,是提供機會給遊民接受職業訓練、生理心理治療、補救教育、協助永久住宅安置等。其作法是讓遊民停留在緊急收容中心幾個 月,於此期間提供家政管理教育、就業媒合、醫療照顧、心理諮商、兒童照顧、補救教育、煙毒戒治等,以利遊民獲得就業機會或長期住宅。但是,過渡服務若無法 針對遊民個別需求提供有效服務,很容易陷入延長緊急服務的效果而已。3. 穩定服務:指提供永久住宅、就業機會,長期心理諮商等服務。其中住宅扮演關鍵性角色。不論是社會住宅,或是房租津貼都是可以讓遊民穩定下來。沒有穩定的住 宅,很難有穩定的就業、教育、醫療服務。但是,遊民經歷一段流浪的日子,其心理健康問題,如憂鬱、人際關係障礙、語言障礙、社會撤退、缺乏自信、不安全、 不信任、低自尊等都需要一段時間的治療才能復原,而在這期間其就業力相對不足。如何強化其就業穩定度,是需要有較大的耐心與配套才能竟其全功。

   人安基金會的陳先生說:今天我們在這邊協助遊民的生活,是永久的辦法也好、或是暫時的幫助,我覺得取決於遊民本身,如果他們有心要工作的話,那這一切都是值得的。但如果有些街友的條件不是太好,或是沒有意願要工作的話,那我們的努力可能就只是回歸到維持他的生命而已。

街友陳先生表示:基金會這邊定期會辦一些就業講座的說明會,雖然會有幫助,但是取決於個人的能力條件或是意願,可能就不是那麼的符合,像我的學歷是高中肄業,有些性質的工作對我來說不是那麼的適合,更別說有些街友的行動或是語言程度上的問題。

    就遊民所選擇的工作類型來看,「零工雜工」是受訪遊民最常從事的工作類型,「清潔工」(25.1%)和「出陣頭」(22.5%)也是遊民會從事的工作,另有一小部分的受訪者也提到了其他的工作類型,例撿拾(16.6%)、發廣告單(11.2%)、其他(6.4%,油漆工、管理員、病服員等),從這些遊民的工作類型來看,都是一些零時性、短暫性的工作特性,工作狀態並不穩定,很難藉由這些工作來脫離他們目前的狀況。但大部分的遊民或多或少都是會去工作的,不像一般人認為遊民的好吃懶做、依賴福利。

 

 國外對於遊民的政策處理及回應

 
 
一個連小孩子都懂的道理——關懷

    這邊我們以英、美兩大國來作對比說明,兩國對於遊民的定義也有所差別,英國較於美國狹小嚴謹。英國在1977年開始干預遊民問題時,政府就以「住宅問題」來詮釋遊民的問題與需求,採取「住宅安置後的照顧系統」(care after housed);而美國則以是一個崇尚個人主義的國家,一向採取殘補式的福利取向,當遊民人口在1980 年初期湧現時,政府卻直到1987 年才通過第一個干預的對策,針對已成為遊民的個人或家庭,先提供緊急性收容所安置服務,後續逐步提出過渡性服務(福利申請、疾病治療、就業輔導等)與穩定性服務(長期住宅配置、穩定就業、身心治療等),相當完整。國的住宅法連續歷經1985 年、1996 年、2002年三次的修法,修改幅度並不背離1977 年時所訂定的住宅法,且有關遊 民的對策反而隨著「遊民」人數的增加逐步放寬有關「法定遊民」的定義外,並將因應遊民問題的責任下放到地方政府去,例如在2002年的住宅法中要求地方政府採行更有效的對策來因應「遊民」的問題,不只負責「遊民」的申請審查,並建議地方政府結合多元機構參與遊民服務的提供,以獲得聯合服務政策(joined-up)的經費補助。由此可見,英國的「遊民」政策最早就由住宅缺乏的觀點切入,以提供穩定住宅為解決「遊民」問題的主要對策,逐漸走向整合性的社會服務配套措施。

  美國政府第一項回應遊民問題的政策是在1983年由國會通過補助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50,000,000 美元經費,由其主責建造和改進緊急遊民收容所,並成立聯邦服務小組研商地方因應措施。隨後,在利益團體積極倡導奔走及國會熱烈討論遊民因應政策的適切性下,美國國會在1987年通過了Stewart B. McKinney Homelessness AssistanceAct,成為後來各項有關遊民政策的法源。該法對遊民的定義相當廣義,不像英國訂定「法定遊民」的嚴謹,幾乎包含了上述所有遊民。McKinney法案創造了一套計畫經費補助辦法,例如舉凡遊民所需的預防性方案、緊急收容所、過渡性住宅、健康照顧、心理衛生照顧、教育及職業訓練等,依據其屬性分別由住宅與都市發展局(HUD)、衛生社會福利部(the Healthand Human Service,簡稱HHS)和榮民輔導處(Veterans Affairs,簡稱VA)三個部門支出所需經費。該法並允許身心障礙遊民在取得過渡性或永久性住宅時,可以同時使用支持性服務,例如基本生活技能、教育訓練、托育服務、心理衛生服務。在McKinney 法案的規範下,政府可以動員公共住宅、住宅補助、住宅津貼等方法,至少補助遊民三分之二薪水的房租差額以安置他們進住穩定性住宅,這是英國政府所沒有的補助。

 即便遊民問題由來已久,對於如何解決問題,不論是清政府、日治政府還是國民黨政府向來都是抱持非常消極與被動的處理態度,甚至將其視為社會毒瘤,張強制取締。1968年,台灣省政府制定《台灣省取締遊民辦法》,將遊民定位為騷擾社會秩序的治安問題,由警政單位派遣警員前往取締,然後以半監禁的方式將遊民「關」在收容所中。由於警方的收容所環境與對待遊民方式都頗為惡劣,所以這種取締方式不僅不符合遊民非罪刑特性,更是侵犯人權的行為。事實上,居無定所的遊民問題並非只有台灣才有,在先進國家遊民問題更加嚴重。1980年代,西方工業國家遊民問題日漸嚴重,引起了政府機關和學術界的高度關注。這波遊民關懷潮也在1980年代末期由國外傳到台灣來,1988年時,台灣媒體大幅報導國內遊民艱難困境,同時又適逢關懷社會弱勢的社會運動風起雲湧,因而催生了《台灣省遊民收容所收容輔導辦法》,將遊民由過去破壞社會秩序問題轉型為社會福利問題,主管單位也由警政單位轉為社會局處。話雖如此,相對於其他社會福利人口的比例分布,為數不多的遊民人口在眾多社會福利議題中仍處邊緣地位,福利經費配置並不高,各級政府在解決遊民問題上仍常處於心有餘而力不足的艱困局面之中。目前主要透過以工代賑的方式,藉由提供短期就業的方式,期盼遊民們重回社會軌道。為了彌補政府機構能力之不足,2002年之後,以遊民為服務對象的社福團體相繼成立。除了供應食物、沐浴、急難救助、醫療等服務外,部分社福團體還提供街友短期棲身之處。社福團體希望藉由匯集各界善心人士的捐助,實際解決遊民的生活困難,每逢過年等節日還會舉辦「街友尾牙宴」關懷活動,讓遊民們能夠感受到來自社會溫暖。部分國家由於遊民人數不斷暴增,最後演變為社會問題,因而引起國內學者的擔憂。學者林萬億表示,幸好目前國內遊民主要只有酗酒問題,因為這與他們露宿街頭有關。由於天冷卻沒有房屋遮風避雨與棉被禦寒,所以只好喝酒來取暖。反觀國外,遊民已衍生出毒品與性犯罪等問題,趁著問題未擴大前,政府應把握機會及早處理,否則一旦牽涉到毒品與性,遊民問題將會變得更加棘手。我們也訪問了一位當地的居民李先生,他表示雖然看到遊民第一時會有稍有擔心害怕,也可能會繞道而行,稍微避開一些,他也覺得這是一般大眾的心態,但是他並不認為所有的遊民都是怪怪的,恐怖有害的,會嚴重影響當居民的生活。

 基金會的義工黃先生表示,我們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有慈善團體的捐獻,和民眾的愛心和發票箱的投
,以及政府單位的基本補助。基金會陳先生說:早期我們對於遊民的關懷的幫助資訊都以文字或
底片作為紀錄,近幾年都是以電腦的方式上傳,各平安站之間能及時的收到服務的概況。我們也
民間的 單位、政府的單位,定時都有一些有關遊民服務改善的會議,經過討論後在來執行,從中
大家可以分享不同單位的經驗,從大家立場的不同上來做交流。而政府機關主要是社會局、內政部
衛生所和警察局等相關單位。陳先生也覺得政府在社福這方面的預算編列上,還是偏低了一點,有
些先進的國家預算是台灣的許多倍,希望台灣的政府未來能著重在這一塊點心力。  

    

遊民   美國遊民賣報維生(點圖片連結)

      在舊金山,還有一個方式,是提供遊民賣報紙維持生活的,有一個民間單位每月製作一份刊物叫

STREET SHEET的,交由遊民來販售,每份售價一美元,但不同於BIG ISSUE,這裡的遊民是賣

一元就賺一元,不需把部分所得交給負責的民間團體,這樣的模式在美國很多城市都有,在做在芝加

哥有StreetWise 、在波特蘭叫Street Roots、在紐約叫 BIGnews  2010 年4月1日,大智文創志業有限公司在台灣發行了《大誌雜誌》The Big Issue 中文版,而

在台灣也有相似的例子,《大誌雜誌》總編輯李取中表示,他們希望這本在英國發行已經有二十年

的刊物,能同樣的以社會企業的模式在台灣推行,讓所有有意願工作的街友, 能夠獲得一個自立更

生的機會,並重新建立個人的信心與尊嚴。

還有有關日本遊民相關的例子

 

 

 

國內對遊民政策回應以及相關建議  

 相關新聞

  

該如何對待遊民大家說法不一遊民也是有生存權的,如何不影響在地人又能妥善解決問題,將

會是一大難題



當我們訪問完一位街友時,他問了我們的年紀和學校,稍微了解一下我們學習的近況,並且說了
 

些鼓勵我們的話和加油。當時我心裡突然有一股莫名的感覺,誰說遊民都是不好的,負面的呢?!

我們眼前不就出現一個友善又充滿關心的一位嗎他們也是一般人,也應該得到應有得尊重及待遇

 不是嗎?現在的確許方面相有待改善,訂定完備之遊民政策、相關法令和標準作業程序,使受委託

單位可配合施行,如警政、衛生醫療、勞政、社政、住宅……等單位大家通力合作,共同解決遊民

問題。工作能力者進行就業訓練及輔導、短期房租補助、短期生活協助及工作必要工具、求職準備

 及訓練……等項目,方能助其早日回歸社會。並試著與遊民們溝通更了解他們的想法 畢竟有些人

 離開職場過久以及缺少工作的意願精神患者、失智及老弱者則予分別處理。對需治療或收容之

 遊民應另予特別例外規定,如健保給付之放寬、收容年齡限制放寬、家屬不願領回之通融……等措施,

讓承接團體便宜行事,以期全面性降低遊民數量。建議由中央編列經費補助受託機構辦理遊民業務,

對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執行業務進行年度考評,讓遊民業務具一致性,減少縣市間踢皮球情形發生。

當然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個個民間單位也都努力了許久希望政府能增加補助的金額  強化收容

中心內部設施,以便在所內進行生活會談、職業輔導、房租會商、醫療檢查等用途。將收容中心納入

機構評鑑機制,並辦理績優單位業務觀摩,藉由考評、相互參訪來提升各收容機構品質相信這樣的

方式使一切人員更能有效的管理及運作但是我覺的最基本的還是,每個人對於街友還是要有應有的

尊重,試著從他們的角度來認同理解他們,不管是政策或是關懷也好,一切都是從真心開始,不然其

實也只是敷衍或是硬著頭皮改善,我想不論是對於政府,居民,甚至遊民本身都沒有正面的幫助。

 

參考資料      鄭麗珍、張宏哲(2005)。遊民問題調查、分析與對策。

                      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司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http://blog.xuite.net/gugulasam/323213/25319990

                      生命力新聞

                      玉山周報 2011/02 月號

                      黃梓松  日本遊民業務之民間參與

 

                      http://1061434.idun.com.tw/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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